山西大同副检察长表扬信盖公章被处分

2013年09月10日08:07  中国广播网
山西交警总队高速二支队一大队发出的感谢信原文。 山西交警总队高速二支队一大队发出的感谢信原文。

  央广网北京9月10日消息(记者吴喆华 李楠)据中国之声《新闻纵横》报道,近日,一封表扬信在微博上引起热议,写信的人是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,表扬的对象是大同是高速路警察支队。表扬信本来是表达感谢的一种方式,不过这封表扬信却有点特别,它的落款是"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",而且还加盖了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的公章。

  有网友就质疑,信是以个人名义发的,又加盖公章,这不是公章私用吗?今天下午,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对这一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,给予李勇警告处分。

  李勇在表扬信里写道:“2013年7月27晚,我和家人在从老家返回大同市区的路上,乘坐的商务别克车,因后轮胎爆胎,坏在距大同县11公里处的高速路上,不多时,高速路上的巡逻警察就迅速赶来,一边叮咛故障车靠边,一边帮助修车,为了减少事故隐患,巡警马威同志还亲自驾车,帮助我把家人送到大同市区新南客运站。”

  该信末尾,李勇建议支队领导对马威同志予以表扬和鼓励。李勇回忆,车坏了之后,自己当时在高速路上耽搁了40多分钟,巡逻交警为了保障道路安全,把他的家属疏散,帮忙送到了客运站。表扬函为了说明事件的真实性,弘扬正气,因此盖了检察院的公章。

  李勇:写的姓名、职务、单位,因为要说明真实性,主要是鼓励鼓励,弘扬正气。

  事件是7月底发生的,但李勇称:表扬函是才上周“通过别人”送给该高速路警察支队的。

  记者:这个函是您亲自送的么?

  李勇:不是本人亲自送过去的。别人给送过去的,那个家里面给送过去的,不是,好像是司机给送过去的,不是司机,好像他们单位的人给送过去的?

  记者:他们单位的人来这边拿过去的吗?

  李勇:好像是。

  关于这个函的送达方式,李勇最终的表述是市高速路警察支队有人来拿的,但是被表扬的巡警马威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称:“不清楚检察院发的表彰函,也没有受到本单位的表彰。”有网友质疑该副检察长为自家私事“公章私用”,更有网友质疑其乘坐的商务车为公务用车。

  对此,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处长马红彬昨天回应称:经调查,表扬信中的公章私用属实,但该院公务车管理制度很严,涉事车辆为李勇向朋友借的私家车。李勇作为大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,违反规定,公章私用,鉴于其能主动承认错误,给予李勇警告处分。

  马红彬:九日,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称,依据相关规定,李勇因公章私用,被警告处分。事后,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做出整改。

(原标题:山西大同副检察长表扬信盖公章:公章私用被处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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